真功夫真不要脸了!法院判决涉李小龙形象无效商标,仍全网使用
更新时间:2025-05-04 16:39 浏览量:2
据极目新闻报道,“功夫之王”李小龙在荧幕上的标志性武术动作,早已家喻户晓。此前,知名餐饮企业“真功夫”就因其多个商标近似李小龙形象引发争议,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法院认定商标无效。4月26日,是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,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,真功夫在全网多个官方账号使用的头像,仍是此前已被判定无效的商标。4月26日,记者拨打真功夫官方客服电话,工作人员称暂无更换商标的计划。
"真功夫"依然在全网高悬被法院裁决的无效商标,这种公然对抗司法权威的嘴脸,不仅撕下了企业无视法律的最后遮羞布,更将商业伦理践踏成一地鸡块。这场持续十余年的商标拉锯战,已然演变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进程中的耻辱柱。
因真功夫未经授权注册并使用近似李小龙形象的商标,李小龙之女李香凝方面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,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后,真功夫方面不服裁定,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法院。
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第6295470号、第19690414号等商标的行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,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:驳回真功夫方面的诉讼请求,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。
可令人感到诧异的是,目前,真功夫在全网的多个官方账号头像,仍是此前被宣告无效的第19690414号商标。
北京高院判决书明确指出,真功夫注册的数十件李小龙形象商标构成系统性欺诈,"主观上具有放任公众误认的故意",这不是无心之失,而是精心设计的商业骗局。其商标库中"李小龙摆尾踢""双节棍剪影"等图形,与影视资料高度相似,这种工业化复刻名人形象的行为,堪比盗版工厂流水线作业。
法院裁决商标无效到目前全网持续使用,真功夫演绎了"法治牛皮癣"的顽固。其客服"暂无更换计划"的回应,与当年加多宝"红罐凉茶"侵权案中的拖延战术如出一辙,暴露出知识产权执行环节的肠梗阻。
真功夫的营收中,有相当一部分是源自消费者对李小龙的文化认同的转化,这种"借尸还魂"的盈利模式,是将他人声誉资产进行商业变现的吸血行为。
从多年前商标注册至今,真功夫通过餐厅灯箱、外卖包装进行视觉轰炸,在大量客户群体中植入"功夫=李小龙=真功夫"的扭曲认知,这种认知绑架的后果,是新一代消费者根本不知道商标背后的侵权真相。
李小龙女儿李香凝团队耗费多年、支出超巨额维权费用,仅换来一纸无效宣告。而真功夫侵权期间获取的营收,恐怕足够支付数百次顶格行政处罚。这种"违法利润>惩罚成本"的畸形等式,正在鼓励更多企业加入侵权狂欢。
可怕是,餐饮界对真功夫侵权案集体失声,这种默契恰似抄袭成风的影视圈,暴露出整个行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冷漠。当头部企业都能靠侵权做大做强,谁还愿意老老实实搞原创?
判决书墨迹未干,侵权标志却仍高悬。若任由此风蔓延,司法判决的强制力将沦为笑话,知识产权保护更成空谈。这种"侵权-应诉-拖延-继续侵权"的循环,实则是把司法程序当作侵权生意的成本项。
真功夫的负隅顽抗,已不仅是商业纠纷,更是对法治底线的挑战。北京市高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,此案是"判断将人物形象作为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的典型案例"4,其意义远超个案。若放任企业以"既成事实"对抗司法,将导致三重恶果:
一是我国《商标法》明确规定,无效商标应停止使用,否则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6。真功夫的拒不执行,直接消解了司法终局性。长此以往,企业或将效仿"判了也不改"的流氓策略,使知识产权保护沦为纸上谈兵。
二是真功夫通过侵权商标获取不公平竞争优势,其他守法企业却需支付授权成本。这种"劣币驱逐良币"效应,最终会扼杀创新动力。
三是李小龙作为中国功夫全球推广先驱,其形象承载民族文化遗产。真功夫将之商业化却拒绝补偿权利人,本质是对文化尊严的掠夺。李香凝的维权不仅为家族权益,更为厘清商业与文化的边界,名人形象不是免费午餐,文化符号更非企业的提款机。
要让真功夫之流付出代价,仅靠道德谴责远远不够,必须祭出组合拳:一是 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《商标法》第六十条,责令真功夫立即停止使用无效商标,并处以违法所得数倍罚款。对于继续使用的行为,可按日累计处罚,直至其"痛到骨子里"。
二是将真功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,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、招投标。金融机构可下调其信用评级,提高贷款成本。让失信者寸步难行,才是对守法企业的最好鼓励。
三是公众每一次消费都是投票,选择尊重知识产权的品牌,就是守护未来创新的土壤,公众要用脚投票来抵制真功夫,这往往比法律制裁更令企业恐惧。
真功夫事件是一面照妖镜,映照出某些企业"利益至上,规则靠边"的丑陋面目。在其逻辑里,只要赚钱够多,法律判决可以无视,司法权威可以蔑视,文化尊严可以践踏。但这种"不要脸"的生存哲学,终将被法治和市场的铁拳击碎。
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没有法外之地,也没有"耍赖"空间。真功夫若继续负隅顽抗,等待它的必将是更严厉的制裁。而对于全社会而言,这场维权战役的意义早已超越个案:它关乎我们是否允许商业流氓主义腐蚀法治根基,是否纵容"窃书不算偷"的歪理大行其道。答案显然是否定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