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提高反腐败穿透力上下更大功夫
更新时间:2026-01-14 08:54 浏览量:3
腐败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进程中的拦路虎、绊脚石,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斗争。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,要把握腐败的新动向新特点,创新手段方式,完善反腐败责任落实机制,及时发现、准确识别、有效治理各类腐败问题,不断提高反腐败穿透力。这一重要论断是对反腐败斗争新情况新动向的精准把握。
近年来,在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下,有的腐败分子为逃避纪法惩处,处心积虑变化腐败手段,腐败行为日趋隐蔽,手段不断翻新升级,呈现出隐形变异的特点,发现、甄别和查处的难度明显增加。与传统腐败形式相比,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高度的隐蔽性、复杂性、模糊性。腐败隐蔽性越来越强。行为主体隐匿,腐败行为多通过特定关系人、“影子公司”代持代管、出面操作,形成“行权”与“获利”的隔离带,常规资产核查难以发现异常。腐败手段方式创新。腐败行为往往与合法经济活动、市场行为、民事法律关系等深度交织。通过投资入股、高息放贷、挂名领薪等方式实现利益输送。涉金融、资本市场等领域的腐败案件,需透过复杂交易结构,揭开遮盖在腐败行为上的“市场化”“民事化”“合法化”伪装。时间跨度拉长。“期权腐败”“延迟兑现”等模式切断即时利益关联,线索发现具有滞后性。
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变异速度快、表现形式多,存在发现、取证和定性的难题。面对腐败形式的快速变化,要善于使用大数据、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赋能基层纪检监察工作,推动反腐败工作从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、事中监控转变,解决基层“发现滞后”的问题。近日,中央纪委办公厅、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《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》,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提供了全面、具体、可操作的取证指导。同时,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利益链条跨部门、跨区域、跨层级,打破了“属地管理、分部门负责”的传统责任边界,导致协作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。在内生动力上,要着力强化党委主体责任、纪委监督责任和司法机关法律责任,完善反腐败责任落实机制。进一步加强嵌入式监督、穿透式检视、立体式研判,推动会用善用大数据开展问题摸排、案情分析、战术推演,探索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方法。
腐败问题“新”和“隐”是相对的,有的刚出现时是新型的、隐性的,治理后就逐渐变成旧式的、显性的,还有更新型、更隐性的腐败问题出现。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发现、准确识别、有效治理各类腐败问题。及时发现是前提,解决“找得到”的问题;准确识别是核心,解决“辨得清”的问题;有效治理是目标,解决“管得住”的问题。在实践中持续增强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行为的辨识能力、证据收集的规范能力、证据链构建的系统能力等,着重从主体身份、职权行使、利益输送、因果关系等方面明确取证思路、取证重点,推动专业素养实现质的提升。
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“新”和“隐”,曾让部分心存侥幸者误认为能游走于法律边缘、逃避惩处,必须划清不可触碰的红线底线。通过“负面清单”形式,明确列举“影子股东”“非直接利益交换”“白手套”等腐败行为的取证和认定要求,让党员干部清楚知道“看似合规的操作,实则可能构成腐败”,让腐败分子明白“手段再新也逃不过法律制裁”,为党员干部划出“不可触碰的红线”,向各类腐败行为释放“露头就打、伸手必捉”的强大震慑,有利于持续增强不敢腐、不能腐、不想腐一体推进的综合功效。
“十五五”时期,我国发展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、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。越是关键时期、越是任务艰巨,我们越是要保持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、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坚韧执着,不断提高反腐败穿透力,全面提升案件查办质效,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。
郑寰
